动态:附条件不起诉不是“护身符” 少年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公诉
来源:扬子晚报     时间:2023-06-27 18:21:4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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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条件不起诉,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,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,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,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,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,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,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彰显了司法温度,但绝非“护身符”,若无法通过考验期,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,男,作案时17周岁。2021年5月至7月间,王某伙同他人采用“拉车门”的方式,先后在无锡市新吴区多个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盗窃5次,窃得人民币11200元。2022年8月3日,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,考验期为八个月。2022年12月,王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。2023年2月1日,新吴区检察院依法撤销对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。同年4月13日,检察机关以抢劫罪、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。

新吴区检察院经社会调查发现,王某平时表现良好,但交友不加甄别,社会圈子复杂,王某父母忙于生计,家庭监管一般。案发后,王某对盗窃行为违法性有一定认识,但尚不充分;父母虽表示愿意配合监管但具体举措不多。检察机关评估认为,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一定风险,但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,可通过强化帮教措施、设置较长考验期限等方式,给予其改正机会。新吴区检察院经组织不公开听证、听取被害人意见,依法决定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,并设置考验期八个月。

新吴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由检察官、专业社工、心理咨询师、家庭教育指导师组成的帮教团队,针对王某交友、守法意识、家庭监管等问题制定针对性帮教措施:要求王某定期接受检察机关法治教育、社工组织心理辅导;组织王某定期参加集体辅导、社会公益服务;要求王某监护人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,正确管教王某。考验期前期,王某及父母配合度较高,能够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,但中期王某逐渐对帮教有抵触情绪,不服从父母管教,多次夜不归宿。帮教团队及时调整强化帮教措施,加大监督考察力度,对王某的不良行为开展训诫,重申违反考验期规定的后果,并采用抽查等方式监督王某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;多次对王某及父母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,要求从情绪控制、价值观引导等方面重塑亲子关系。

因王某未彻底阻断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,父母监管不力,考察期内王某与三名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实施抢劫犯罪,后被抢劫犯罪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。鉴于王某经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,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,新吴区检察院依法撤销对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,将盗窃犯罪事实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并案处理。2023年4月13日,检察机关以抢劫罪、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。新吴区检察院与再犯地检察机关协作,原帮教团队持续开展帮教工作,与王某进行谈心谈话,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,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,自愿认罪认罚,表示愿意改过自新,早日回归社会。

检察机关坚持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原则,用好用足附条件不起诉,最大限度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正机会。在依法适用的同时,“宽容不纵容、厚爱又严管”,加大监督考察力度,动态调整心理疏导、司法训诫、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帮教措施。经帮教仍脱离矫治,甚至实施新的犯罪的,当严则严,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,实现“保护、教育、管束”一体落实。


校对 王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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