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动态丨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,买家还能起诉要安置房吗?
来源:法务网     时间:2023-02-09 17:04:01


(资料图)

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不能。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,一般都是因为买家不是本村人导致的合同无效。安置房也是只能补偿给本村人,故买家起诉合同无效的赔偿的时候,不能要安置房,只能要现金赔偿。赔偿金额的话,法院一般是判决卖家先退还购房款,再赔偿增值损失。增值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,分两种情况,一是安置房还没建好,就只能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。如安置房已建好,法院可能会同意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。然后用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款,再乘以50%,就是应该补偿给买家的金额(这种情况要赔偿得多些,就是要多等几年,有的安置房好多年都建不好)。提示:如法院认为卖家占主要过错的话,可能乘以60%,赔得更多些。千万不要坚持要安置房,这样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买家是外村人却坚持要安置房,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。这就需要再另案起诉,再多打几年官司了。

判决书节选:

本院认定张买家与胡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,张买家因非本村村民,借胡某的名义购买涉案宅基地,登记在胡某名下,张买家出资建造了涉案长岭路××号宅基地房并实际使用。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,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,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。合同无效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,无法予以实际交还,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。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张卖家签订了《房屋临迁补偿协议》、补充协议及相应的《安置房购房合同》,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,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,不能分得回迁房,故张买家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。经本院释明后,若《楼房转让协议书》无效,张买家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黄埔区某604房《安置房购房合同》买方权利义务归张买家所有,张卖家、胡某1、胡某2及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买家办理过户手续,如前所述,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张卖家签订的《安置房购房合同》,张买家要求确认《安置房购房合同》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,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,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,张买家要求张卖家、胡某1、胡某2及开发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。综上,本院依法驳回张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标签: 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 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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